被告人Z某,无职业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2月20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李其春,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8年12月1日3时许,被告人Z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XX二期“XX酒行”门口,用消防锤将被害人Y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XX汽车的后备箱玻璃砸破,盗走车内的黄鹤楼牌香烟63.2条、中华牌香烟5条。经鉴定,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4000元。
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。辩护人认为,1、在被告人Z某房间查获的香烟68.2条并非全部都是涉案的香烟;2、被告人Z某自愿认罪,能够坦白,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退缴,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
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Z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